王长明:效能问题与非典型腐败
各位好,晚上我给大家分享的是“效能问题与非典型腐败”。在主流话语体系当中,一直有“效能问题”的提法,温州在2003年搞过效能革命,2012年出台了效能新政,收到了一些成效。但是我觉得仅仅从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层次来看这个问题,是远远不够的,应当上升到反腐败的高度来解决。
说吃拿卡要、收贿索贿是腐败,这个大家没有疑问,它就是腐败。但是办事拖拉、态度蛮横,推诿敷衍,有令不行,这是不是腐败吗?好像他并没贪占钱财,但是我也告诉大家,有一些腐败不贪占钱财,但是对公众利益会产生极大的损害,所以腐败的实质,不在于它贪占了多少钱,而在于它背叛公共委托,亵渎公共信任,滥用公共权利,损害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常说的效能问题都应当视为腐败,但这种腐败不像大案要案那样具有典型性,所以易中天称之为非典型腐败。
在古代,李鸿章、曾国藩身受其害,非典型腐败害民害官,他们去报销军费也被勒索,他们的做法和措施只能是讨价还价。非典型腐败虽然是沉疴痼疾,但绝非不治之症。
香港就很明显,40年前它是贪腐横行的黑暗时代,到现在是全世界的清廉之都。有位记者为了进入《2046》的拍摄现场,给门卫送了300块钱,还有一位大陆的妇女,到香港之后她申请到了公屋,很感激政府,就在感谢信中给官员夹了100块钱,这两个人都被判刑三个月。
对于非典型腐败,我们的政府其实一直在治理,徐州用中层干部轮岗来解决这个问题,去年温州纪委监察部门,也查处了很多这样类似的案件。但是我以为,用党纪政绩来管非典型腐败是远远不够的,应该从法律的高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其实我们看到非典型腐败中的各种现象,在法律中都有相应的罪名可以来适用,只要他达到这个标准就应该去查处,还要进一步地加强制度建设,但是制度只是术,而不是道。“道”是什么,是我们对公平正义的信仰,对自由和权利的追求,更重要的是我们对腐败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和坚定的态度,这就是“零容忍”。
作为中国人来说,我们常常是不能容忍别人腐败,但是能够容忍自己腐败;不能容忍典型腐败,但是能容忍非典型腐败,这就是我们的双重标准,“抓大放小”。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没有办法去真正的监督政府,没办法真正的去解决非典型腐败问题。
温州其实是以敢为天下先在全国闻名,我们看到酒后驾驶当年也是“零容忍”,现在得到了很大的遏制。那么我们对腐败能不能用“零容忍”去斩草除根呢?我期待温州能够成为全国应对非典型腐败的“零容忍”标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