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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麻旦旦案件

2014年12月24日 10:14:17字体:

2014年第七期:依法治国

  陕西一个女的麻旦旦19岁,莫名其妙被带到派出所,让她承认卖淫了。有人卖淫了是公安局比较愿意干的事情,你抓这个卖淫嫖娼罚款比较多。原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一样,罚款罚了以后是有提成的,这是一个很糟糕的制度。麻旦旦不承认,后来这个案卷里面说派出所的领导不但威胁她还猥亵她、殴打她,第二天麻旦旦只好承认自己卖淫,在笔录上签字按手指印。当天公安局就给她做了一个《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当时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在叫治安管理处罚法。上面是怎么写的?明明是个女的,它上面写着:“麻旦旦,男,汉族,几年几月几日生”。你看执法工作人员的态度是极不认真,当然她的面写的,说麻旦旦,男。然后明明卖淫,让人家承认的是嫖娼,下面写上:“因嫖娼,根据什么什么,给予什么样的处罚。”明明是1月9号写出来的,时间写成了一个月后的2月9号。这么多错误的要素全部集中在一个案件里面,你也不能说可能有一些错误的案件分别的出现在其他案件当中吧,是吧。后来麻旦旦为了自证清白到医院去做了一个处女鉴定,作为佐证材料附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交给上一级公安机关咸阳市公安局。咸阳市公安局出于传统官官相护的权力观念、理念,然后就带着麻旦旦再次做了一个处女鉴定,不相信嘛,真的是处女那就知道下级公安机关做错了,然后就撤销原错误裁决,就算了。麻旦旦说:“你道歉。”他说:“我不道歉。”权力怎么能低下他高贵的头颅呢。麻旦旦说:“你赔偿。”他说:“我不赔偿。”麻旦旦说:“那我告你。”行政复议大家知道是一个权力机关内部的自我纠结的程序,基本上家丑是不会外扬的,你一告的话法官一看到这个案件也很有意思,出去一说媒体一采访就曝光了。后来好几个人被追究责任,当时主要是临时工跟副的。

  那么这个案件麻旦旦提请了两个要求,第一,赔礼道歉。第二,赔偿精神损失500万。大家注意,01年的时候500万,下吕浦的房子当时2000块一平方还不到。当时提500万的案件跟提1块钱的诉讼案件、提1分钱诉讼案件是扎堆出现的。原因在哪里?因为当时老百姓已经认识到为官是一种力量,这个500万跟1块钱的道理是一样的,就求点赞、求关注。可她也知道拿不了这么多,或者说一分钱、一元钱的他也知道可以拿更多,但是我要告一万块钱没人管我,说不定我一分都拿不到,是不是。我只告一分钱、一元钱大家觉得很有意思,大家都关注我这个案件我就赢了嘛,所以是这么一个观念。

  那么,一审法院判决赔偿74块钱。两个项目,第一,处女鉴定费;第二,公交车费。二审法院说错了,应该是74.66元。另外呢还判赔了180天误工费9135元。大家注意,这个判决哪怕从今天的法律来看也是错的,为什么呢?因为一个人的误工费,比如说被人打残了,他躺在家里治疗的这个期间是误工费对吧,别人护理他的这个时间是误工费是可以计算的。但是我被你骂了以后我从此走上了维权路,到最后法院判决之前这段维权期间算不算误工期间呢,是不算的,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点。当时的法院就是一个意思,麻旦旦你别闹了,再闹下去我们大家多丢人啊。主要是他们丢人。他说你别闹了,我赔你一点,找个理由给她判了一个误工。但这个案件最后当然是驳回500万精神损害赔偿和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判决直接导致我们在修订《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增加了精神抚慰金制度,为什么?大家要注意,这个案件是完全不符合法治国家理念的。法治国家的建设要求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当中起到榜样作用、示范作用,就是我讲的标识作用,你这个案件的结果就是告诉老百姓,个人侵权责任是重一点的,赔偿项目也多一点的,因为他有精神损害赔偿嘛,有精神抚慰金嘛。国家赔偿项目是小一点的,责任小一点。这个导向当然是不符合法治国家建设导向的,国家犯法与庶民同罚嘛。现在如果再出现类似的案件,国家的赔偿跟公民个人侵害的赔偿基本上差不多。

  当然,这个案件给我们更多的思考是,假如麻旦旦不是处女怎么办,我想这个问题就比较麻烦,最多是2月9号改成1月9号,男的改成女的,嫖娼改成卖淫,因为笔录已经写了。当然,我想这类案件现在不太会出现,因为行政执法追责制不是现在刚刚开始,所以现在公检法的人他觉得没必要冒着要被追责的风险去破一个案件,或者说拿到一点罚款或怎么样。这种案件已经不太会出现,这也是法治进步的一个体现,这个大家要注意。